關于印發(fā)《中山街道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松府中辦〔2022〕61號
各居民區(qū)、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各部門:
現(xiàn)將《中山街道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政府中山街道辦事處
2022年6月14日
中山街道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街道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行為,提高采購效率,規(guī)范采購行為,確保各項應急事件采購工作順利開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等文件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居民區(qū)和團體組織(以下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項目政府采購,是指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后,需緊急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行為。依據(jù)上海市財政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政府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采(2022)8號文件規(guī)定,涉及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的,應以滿足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精簡采購程序,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
第二章 應急采購組織形式和資金保障
第四條 應急采購實行分散采購組織形式。采購人需緊急采購的,應寫出書面報告向街道辦事處和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計劃,明確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交貨期限等要素,并由分管領導審閱,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組織自行采購。如遇特殊緊急情況未能按應急采購流程,需事后及時補齊手續(xù)。
第五條 財政部門將根據(jù)街道領導批示意見予以辦理追加及落實經(jīng)費保障。
第六條 以下情形屬于應急采購的范圍: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二)因公共衛(wèi)生和社會安全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包含應急模式下的疫情防控物資采購;
(三)經(jīng)街道辦事處認定的其他應急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第七條 采購人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供應商范圍:
(一)優(yōu)先選擇曾經(jīng)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的企業(yè);
(二)原則上選擇三家以上供應商進行詢價,如遇采購渠道有限時,在價格相對合理情況下可以確定供應商。
(三)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渠道,加強對供應商資信情況審查。
第八條 采購人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采購活動,并落實采購人員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內(nèi)控流程核定后的價目表實施采購,訂立書面合同、建立臺賬,加強驗收、入庫和出庫等管理。
第九條 應急采購活動完成后,應將采購項目的品種、數(shù)量、單價等結果,須在街道“政府采購網(wǎng)”公布,接收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 采購人對應急采購項目的有關采購文件及憑證應妥善保存,并對采購情況進行統(tǒng)計匯總,以備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檢查。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加強對應急物資的管理和存儲,防止應急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定期檢查和盤點應急物資,發(fā)現(xiàn)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時提出和督促,確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因緊急籌措、采購渠道有限等特殊情況,造成價格明顯遠高于同期市場價格的采購項項目,應對相關情況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價格確定過程的相關資料,如需求確定、來往函件、價格討論記錄等。
第十三條 特殊時期應急采購項目,待常態(tài)化后報請街道“三重一大”決策確認;因上級應急需求,一時未能按審批流程采購的項目,事后報請街道“三重一大”決策確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街道綜合保障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附件:《中山街道應急貨物自行采購項目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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