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城鎮(zhèn)戶籍居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二〇二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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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鎮(zhèn)戶籍居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二〇二三版)

        ??重要提示

        ??申請人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基本信息,據(jù)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信息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在申請審核過程中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guī)定,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查實存在失信行為的,將記錄失信對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住房保障誠信制度相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zhèn)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連續(xù)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zhèn)常住戶口連續(xù)滿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于21.6萬元(含21.6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fā)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6、列入區(qū)政府房屋征收(拆遷)范圍,且未享受過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請,但獲得征收(拆遷)貨幣補償款未自行購房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或女性年滿25周歲但不超過70周歲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申請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和戶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二、調整部分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算方式的規(guī)定

        ??1、適用對象: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有關規(guī)定,在同一戶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對象,按照規(guī)定提出申請的,可以調整其住房面積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人士的一個家庭;

        ??(2)兩個及以上的家庭;

        ??(3)兩個及以上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的人士;

        ??(4)一個及以上的家庭和一個及以上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的人士;

        ??(5)非夫妻異性成年人住在該家庭唯一居室內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確定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數(shù),計算申請對象住房建筑面積并扣減建筑面積后,再核算申請對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方式。其中,在計算申請對象的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數(shù)時,應當先核減已經申請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數(shù)。

        ??3、具體規(guī)定:核定面積家庭人數(shù)為2人的,扣減建筑面積10平方米;核定面積家庭人數(shù)為3人及以上的,扣減建筑面積15平方米。

        ??三、推選申請人和申請受理點

        ??1、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2、單身人士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3、共同申請人或者單身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內,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四、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以及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本人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請人之外,其他參與住房面積核查或經濟狀況核定的人員,下同)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證等戶籍或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離婚的應提交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離婚協(xié)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有關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住房有征收(拆遷)安置情況的,應當在申請表中(家庭住房情況申報表)相應欄如實填報,并提供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證。

        ??6、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guī)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證明:

        ??(1)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長病假人員、內退人員、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人員及外地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yè)人員收入證明》、工資發(fā)放憑證(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系證明;若為出租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出租車司機營運信息及收入說明》;

        ??(2)領取撫養(yǎng)費人員應提供:父母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7、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guī)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證明:

        ??(1)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車輛登記證、車輛行駛證及車輛申報表,若所購車輛未登記上牌,提供購車發(fā)票或合同;

        ??(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賬單(交易明細);

        ??(3)擁有商業(yè)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

        ??(4)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不動產權屬憑證(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證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

        ??(5)擁有公司或企業(yè)股份人員應提供:經審計的企業(yè)資產負債表等關于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材料。

        ??8、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規(guī)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產價值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說明、資金流轉憑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9、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10、申請人為烈士遺屬、見義勇為人員、成年孤兒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優(yōu)先供應對象的,應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員簽名的同意申請人申請的家庭協(xié)議。

        ??12、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并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13、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者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見附圖)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等情況的處理

        ??申請人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并發(fā)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或因未在審核中止后的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補充證明材料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者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并向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自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者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七、關于限制重復申請的規(guī)定

        ??除屆時共有產權保障房準入標準發(fā)生調整的情況以外,申請人自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者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標準

        ??1、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請家庭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人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shù)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銷售價格和購房人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開發(fā)建設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報相關部門批準。

        ??單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

        ??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占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讓后確定。

        ??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輪候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過審核并經登錄公告的申請人,公開通過計算機程序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進行選房排序,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優(yōu)先供應對象與其他對象分別選房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組織選房排序時,下列申請人應當排列在其他申請人之前:(一)烈士遺屬;(二)見義勇為人員;(三)成年孤兒;(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優(yōu)先供應對象。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jù)選房排序結果建立輪候名冊,每戶取得一個輪候序號,并按照輪候序號依次選房。

        ??十一、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咨詢,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選房意愿表達

        ??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表達是否參加當期選房。申請人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但可以參加下一期的搖號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應時,仍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注銷其登錄證明,申請人自注銷登錄證明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十三、關于申請人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人因離婚、戶籍遷移、死亡等原因發(fā)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人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者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xù)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確定

        ??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家庭協(xié)商確定購房人,作為其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請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購房人。

        ??單身人士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購房人。

        ??十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

        ??申請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后的一個月內,與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并與房屋所在地的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xié)議》。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于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須知》第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yè)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yè)銀行貸款有關規(guī)定辦理貸款手續(xù)。

        ??十六、關于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證明和輪候序號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因自身原因在登錄證明有效期內未確認是否參加選房;

        ??2、確認參加選房后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guī)定選定住房;

        ??3、選定住房后未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xié)議;

        ??4、因自身原因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xié)議被解除。

        ??十七、購買商品住房限制

        ??根據(jù)《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申請人在提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或已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后又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向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核定是否符合住房困難面積標準,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受理后按照規(guī)定實施審核。

        ??十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不動產(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不發(fā)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不動產(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享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guī)定發(fā)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或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并經其他購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繼承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調整為相關權利人;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不發(fā)生繼承。

        ??本市城鎮(zhèn)戶籍居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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