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6-12-30
滬府發(fā)〔2016〕10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若干意見》有效期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評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發(fā)的《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fā)〔2011〕95號)需繼續(xù)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