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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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區(qū)人民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各區(qū)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關部門,各區(qū)司法局、各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市司法局有關部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師協(xié)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fā)通〔2022〕49號)要求,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lián)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4日

        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司法保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現(xiàn)就進一步深化本市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以下簡稱“深化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

        ??2017年12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的《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本市在全國率先試點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大幅提升,被告人人權司法保障進一步增強。但也要看到,部分區(qū)在工作中也存在著律師資源不足、工作銜接不暢、值班律師作用發(fā)揮不充分、配套保障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新征程開局起步的關鍵時期,黨的二十大進一步明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對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化試點工作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fā)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不斷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區(qū)和相關單位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扎實推進深化試點工作,切實提高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充分發(fā)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和法律幫助作用,進一步加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司法保障,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創(chuàng)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

        ??二、鞏固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成效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對照法律援助法、國家和本市有關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文件要求,及時總結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找準工作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加強業(yè)務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分析,提煉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fā)揮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在審判階段的職能作用,不斷提高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質效。

        ??三、全面開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

        ??(一)全面推進全覆蓋。結合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分三批次逐步在各區(qū)推進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至2023年底在本市范圍內實現(xiàn)工作全覆蓋。

        ??(二)確定通知辯護范圍。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和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辯護情形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3)案情重大復雜;(4)案件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2)不通曉本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shù)民族及外籍人士;(3)可能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規(guī)范工作流程。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在押或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由其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轉達并記錄在案。

        ??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自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在三日內將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送交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內容或者通知辯護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補充情況告知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將辯護律師姓名、所屬單位及聯(lián)系方式函告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后案件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已受理該案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繼續(xù)負責該案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重復申請?zhí)幚?。對于已受理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又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撤回申請;對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申請且法律援助機構已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又通知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已作出法律援助決定。

        ??(五)重要事項告知。人民檢察院作出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不起訴、變更強制措施等重要程序性決定的,應當通過電話、短信、手機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六)辯護律師職責。辯護律師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規(guī)定,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及時開展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對指控事實和罪名的意見、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jù),告知所涉罪名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詳細供述和辯解,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等法律幫助,向犯罪嫌疑人釋明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辯護律師應當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提出意見。人民檢察院對擬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提前告知辯護律師或者在通知辯護的材料中載明相關程序適用建議,辯護律師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辦案期限內完成閱卷、會見。

        ??(七)拒絕辯護處理。屬于應當通知辯護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shù)?,應當準許,但犯罪嫌疑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準許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四、充分發(fā)揮值班律師法律幫助作用

        ??(一)落實權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分別告知沒有委托、指派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前一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后一訴訟程序的辦案機關仍需告知其有權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二)及時通知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約見值班律師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現(xiàn)場派駐的值班律師,或即時通知電話、網絡值班律師。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時通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法律幫助通知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

        ??對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三個工作日前,將法律幫助通知書等通過郵寄、傳真、電子等方式送達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律幫助通知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確定值班律師,并將值班律師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告知辦案機關。

        ??(三)依法履行職責。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時,應當充分了解案情,當面或者通過視頻方式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意愿,對于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應當在查閱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釋明相關訴訟權利和程序規(guī)定后,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應當結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guī)定,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序適用等提出意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具結書時在場。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值班律師提供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復印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律師的,不得繞開辯護律師安排值班律師代為見證具結。辯護律師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場的,可以通過遠程視頻方式見證具結;無法通過遠程視頻、音頻等方式見證具結的,經辯護律師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師在場履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值班律師不得在具結書上簽字,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拒絕法律幫助的書面材料留存歸檔。

        ??五、切實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

        ??(一)強化權利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fā)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保障和規(guī)范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印發(fā)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十條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要求,牢固樹立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意識,切實保障律師各項權利,不得阻礙或變相妨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為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完善辦案機關與律師業(yè)務對接溝通機制,進一步暢通律師維護執(zhí)業(yè)權利救濟渠道,切實提升保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充分保障會見權??词厮诤蓑灺蓭焾?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即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律師在四十八小時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同意律師會見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

        ??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參加會見。助理人員隨同律師參加會見的,看守所在查驗助理人員出示的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或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實習證,并經辦案單位核實律師助理身份后,應當允許會見。

        ??看守所要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律師會見室,開放周六律師會見,有條件的看守所逐步開放周日律師會見。在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書面征得律師同意后,可以使用訊問室安排律師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jiān)聽設備。要加快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改進律師會見預約系統(tǒng),完善遠程視頻會見,加強技術服務和保障,進一步提升律師會見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三)充分保障閱卷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及時安排律師閱卷,不得限制律師閱卷次數(shù)和時間。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律師閱卷預約平臺建設,推行電子化閱卷,便于律師查閱、復制案卷材料。對于符合網上閱卷要求的,應當在三日內完成律師網上閱卷申請的辦理和答復。律師要求查閱原件的,應當提供原件。

        ??(四)重視聽取律師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重視聽取律師意見,對于律師依法提出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告知不予采納的理由,充分發(fā)揮律師在各個訴訟階段的作用。

        ??對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問題主動聽取律師意見,充分闡述相關依據(jù)和理由,并為律師提出意見提供必要的保障,全面落實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提高聽取意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保障申訴控告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審查,并于十日內辦結并書面答復律師。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情況不屬實的,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六、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銜接配合機制

        ??(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切實落實黨委、政府保障職責。

        ??(二)健全協(xié)調會商機制。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行業(yè)組織要加強協(xié)同配合,建立健全聯(lián)席會議、定期會商通報等協(xié)調機制,明確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聯(lián)絡員,及時溝通工作進展情況,共同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力推進試點工作。

        ??(三)強化業(yè)務經費保障。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協(xié)商,共同推動落實法律援助法有關法律援助業(yè)務經費保障相關規(guī)定,增加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確保深化試點工作經費保障。本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完善辦案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效率。

        ??(四)統(tǒng)籌安排律師資源。本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律師協(xié)會要完善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選拔機制,建立律師資源動態(tài)調配機制,做好深化試點工作律師資源儲備和支持。

        ??(五)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共享重要業(yè)務數(shù)據(jù),建立工作臺賬,統(tǒng)一統(tǒng)計口徑,做好統(tǒng)計分析,提高深化試點工作質量。

        ??(六)提高工作銜接效率。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全市實現(xiàn)深化試點工作通知、指派、送達等各項流程電子化,進一步提高工作銜接效率,確保案件流轉的準確性和高效性。

        ??(七)強化指導監(jiān)督。本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工作部門要牽頭做好深化試點工作,統(tǒng)籌調配律師資源,組織引導律師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加強律師權利保障和執(zhí)業(yè)監(jiān)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要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協(xié)調有關部門落實試點工作經費,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異地協(xié)作機制,加強對法律援助質量的指導監(jiān)督。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依法做好受理、審查、指派律師等工作,建立完善服務質量評估機制,綜合運用案卷檢查、征詢司法機關意見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市律師協(xié)會要發(fā)揮行業(yè)協(xié)會自身優(yōu)勢,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做好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培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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