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guī)〔2019〕3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活動,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引導信訪人依法有序信訪,根據(jù)《信訪條例》和《上海市信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本市行政機關受理復查、復核申請,作出復查、復核意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復查、復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事實清楚、依法監(jiān)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信訪人為申請人。信訪事項處理機關、復查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復查、復核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提出,申請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書面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向復查、復核機關提出。
申請人超過5人就同一信訪事項申請復查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申請復核的,應當由復查階段推選的原代表提出。
第六條 申請復查、復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二)屬于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
(三)復查、復核請求不超出提出信訪或申請復查時的請求范圍;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復查、復核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提出。
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復查、復核的期限及途徑的,申請期限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復查、復核期限及途徑之日起計算,但從收到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申請復查、復核期限的起算,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ㄒ唬┍簧暾埲艘脏]寄方式送達的,以郵戳記載收到日期、郵件簽收單簽收日期或送達回執(zhí)簽收日期為收到日期;以電子方式送達的,以到達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收到日期;
(二)申請期限自申請人收到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之日的次日起算。
第八條 被申請人是區(qū)政府工作部門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申請復查:
?。ㄒ唬┥暾埲说耐对V請求屬于區(qū)政府工作部門法定職責范圍的,可以選擇向該工作部門的本級政府或該工作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查。申請人依法有權選擇復查機關,但只能選擇向一個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ǘ┥暾埲说耐对V請求屬于區(qū)政府工作部門法定職責范圍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應當向本級政府申請復查;
?。ㄈ┥暾埲藢^(qū)政府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共同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應當向本級政府申請復查。
被申請人實行垂直管理的,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復核。
被申請人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政府申請復查、復核。
作為被申請人的原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應當向繼續(xù)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復查、復核,應當采用書面方式。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查、復核機關在當面作記錄后,由申請人以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復查、復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筒椤秃松暾垥?。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日期,申請人姓名或名稱、有效證件的名稱及號碼、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名稱,申請復查、復核的請求、事實、理由和依據(jù),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ǘ┥暾埲藶樽匀蝗说?,提供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等有效證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ㄈ┪写砣松暾埖模瑧斕峁┐砣说挠行矸葑C明和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ㄋ模┬旁L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原件。申請人對網(wǎng)上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申請復查的,應當提供網(wǎng)上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網(wǎng)頁頁面紙質件;
?。ㄎ澹┬栌缮暾埲颂峁┑钠渌牧?。
申請人還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提供相關證據(jù)。
第十一條 復查、復核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在10日內,提交其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的事實證據(jù)、法律依據(jù)等材料和答辯意見。
第十二條 復查、復核機關作出意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查、復核申請的,經審查,認為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許撤回并記錄在案。
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但能夠證明撤回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的除外。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三條 復查、復核申請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規(guī)定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表述不清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和期限,補齊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申請材料補齊之日為收到之日。
申請人未提供相關證據(jù)的,不影響復查、復核申請的受理。
第十五條 復查、復核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查、復核機關不予受理:
?。ㄒ唬┎环媳巨k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的;
?。ǘ┥暾埲颂峁┑牟牧喜环媳巨k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且未按照要求及時補齊的;
?。ㄈ筒?、復核申請已由其他行政機關受理的;
?。ㄋ模┢渌挥枋芾淼那樾巍?/p>
第十六條 復查、復核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據(jù),并加蓋復查、復核機關印章或專用章。
第十七條 申請人不服復查機關不予受理決定的,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復核。
第四章 審查
第十八條 復查、復核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復查、復核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聽取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復查、復核機關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被調查的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人員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應當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不愿意簽名或蓋章的,調查人應當予以注明。
第二十條 對重大、疑難、復雜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可以舉行聽證。聽證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有關信訪聽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復查、復核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處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ㄒ唬┥暾埲艘勒毡巨k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經復查、復核機關準許撤回復查、復核申請的;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查、復核意見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經復查、復核機關準許的;
(三)申請人的投訴請求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ㄋ模┢渌枰K止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復查、復核機關經審查后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shù)?,予以維持。
第二十三條 復查、復核機關經審查后,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ㄒ唬┦聦嵅磺?、證據(jù)不足的;
?。ǘν对V請求的審查和答復存在遺漏的;
?。ㄈ┪瘁槍ν对V請求作出意見結論或意見結論明顯錯誤的;
?。ㄋ模┮呀浕蛘邞斖ㄟ^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或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處理,而被申請人按照信訪程序處理的;
?。ㄎ澹o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奖簧暾埲寺殭喾秶模?/p>
?。ㄆ撸┻m用法律依據(jù)錯誤的;
?。ò耍┢渌枰蜂N的情形。
對于前款第(四)、(七)項的情形,復查、復核機關認為不需撤銷的,可以直接變更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
復查、復核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的,被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新處理。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制作復查、復核意見書,并加蓋復查、復核機關印章或者專用章。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主要訴求、信訪處理情況、查明的事實情況、復查、復核意見及依據(jù)。復查意見書還應當載明申請人申請復核的期限和途徑。
第二十五條 復查、復核機關應自申請收到之日起30日內出具復查、復核意見。復查、復核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處理:
?。ㄒ唬┲饕C據(jù)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
?。ǘ┥婕胺?、法規(guī)、規(guī)章或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的;
?。ㄈ筒?、復核機關舉行聽證的;
?。ㄋ模┢渌枰兄固幚淼那樾?。
復查、復核機關作出中止處理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中止處理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同時,應當對申請人做好說服、解釋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復查、復核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或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責任:
?。ㄒ唬┪窗凑找?guī)定受理復查、復核申請的;
?。ǘ┪窗凑找?guī)定作出復查、復核意見的;
?。ㄈ┢渌咚轿璞?、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或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責任:
?。ㄒ唬┚芙^或阻撓復查、復核機關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的;
?。ǘ┚懿粓?zhí)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執(zhí)行復查、復核意見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人的行為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市各人民團體和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企事業(yè)單位的復查、復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信訪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jù)《上海市信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事項的核查終結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依法處理,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信訪人繼續(xù)信訪的,適用本辦法:
?。ㄒ唬┬旁L處理意見已告知信訪人申請信訪復查,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
?。ǘ┬旁L復查意見已告知信訪人申請信訪復核,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
?。ㄈ┢渌枰瞬榻K結的情形。
第四條 市政府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負責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的審批工作。
市信訪辦負責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的初審、指導、監(jiān)督與協(xié)調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區(qū)政府(以下統(tǒng)稱“核查單位”)負責實施信訪事項的核查工作,并決定是否申報終結。
各區(qū)政府可以委托區(qū)信訪辦或者所屬其他行政機關具體實施核查。
第五條 原信訪事項處理單位可以向核查單位申請啟動核查程序。核查單位認為信訪事項符合核查條件的,應當啟動核查程序。
原信訪事項處理單位未申請啟動核查,或者由核查單位作出信訪處理意見的,核查單位認為信訪事項符合核查條件,可以決定啟動核查程序。
第六條 核查程序啟動后,核查單位應當約談信訪人,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理由及訴求,做好書面記錄,并由約談人、記錄人及信訪人簽名確認。信訪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備注說明。
信訪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陳述信訪事項、提出投訴請求。
信訪人無正當理由回避核查單位約談的,或約談時拒絕提出與自身合法權益相關信訪訴求的,由核查單位根據(jù)核查程序啟動之前2年內信訪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確認信訪人的信訪訴求。
第七條 核查單位應當聘請律師就核查的信訪事項提供法律服務,接受聘請的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
對專業(yè)技術方面的事項,核查單位可以聘請專業(yè)技術人員提供咨詢意見。
第八條 核查單位應當對信訪人提出信訪訴求以及原處理單位的辦理意見和化解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全面審查。
核查單位核查完畢后,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九條 調查核實后,核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聽證員應當對聽證情況進行集體評議。
聽證、評議程序按照《上海市信訪事項聽證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核查單位應當在聽證會召開15個工作日前告知信訪人獲得律師法律幫助的途徑,并做好書面記錄。
信訪人應當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是否接受法律幫助的意見反饋核查單位。逾期不反饋的,視為放棄權利。
信訪人接受核查單位告知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途徑的,核查單位負責落實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所發(fā)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 核查單位應當召開領導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根據(jù)聽證評議的情況,決定是否申報終結。
第十二條 核查單位應當匯總整理聽取訴求、調查核實、聽證評議、法律幫助、集體研究等程序中形成的各項資料,建立完整的信訪事項終結檔案。
核查單位申報終結,應當向市信訪辦提交核查終結意見書,并提交相關報告和資料等。
第十三條 市信訪辦在收到核查單位提交核查終結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政府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研究決定。
市政府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作出審批意見之日起10日內,應當書面通知核查單位;不予批準的,應當向核查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批準核查終結的信訪事項,核查單位應當在接到市信訪辦書面通知后15日內,制作《信訪事項核查終結告知書》,并送達信訪人。
《信訪事項核查終結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旁L人主要訴求、事實和理由;
?。ǘ┬旁L事項核查情況(含事實核查情況、聽證評議結論);
(三)核查意見;
?。ㄋ模┡鷾室庖?;
(五)信訪程序已經終結,各級政府部門將不再受理信訪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所重復提出的信訪事項;
(六)如信訪人愿意接受化解方案,由核查單位負責協(xié)調落實;
?。ㄆ撸┬旁L人違反《上海市信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核查單位應當采用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信訪人拒絕簽收的,核查單位應當做好記錄,然后在信訪接待場所公告。
第十五條 信訪人不接受核查終結結論或者對核查終結結論不服的,核查單位應當于信訪接待場所公示,也可以在信訪人居住地或通過有關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經市政府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批準終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相同信訪訴求的,本市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重復處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不接受核查終結結論的,核查單位應當協(xié)調落實法律政策咨詢服務及教育疏導。
第十八條 負責信訪事項核查和審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存在嚴重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參與核查工作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和行業(yè)規(guī)范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地律師協(xié)會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業(yè)規(guī)范,追究相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